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551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貳、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
55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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