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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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9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5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6年5月18日至民國136年5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田春雪 、 鍾天福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5月22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1,500,000元、②1,800,000元、③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6年5月22日起至民國101年5月22日止、②民國97年5月23日起至民國98年5月22日止、③民國97年8月7日起至民國98年8月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7年12月22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3,162,034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放款查詢單各三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紀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9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 竹田 │竹田││134│田│0│10│86│全部││├──┼───┼────┼──┼──┼───┼─┼──┼──┼────┼───┼─────┤│002│屏東│竹田│竹田││135-5│田│0│5│79│全部││├──┼───┼────┼──┼──┼───┼─┼──┼──┼────┼───┼─────┤│003│屏東│竹田│竹田││135-6│田│0│6│63│全部││├──┼───┼────┼──┼──┼───┼─┼──┼──┼────┼───┼─────┤│004│屏東│竹田│竹田││136-1│田│0│27│97│全部││├──┼───┼────┼──┼──┼───┼─┼──┼──┼────┼───┼─────┤│005│屏東│竹田│竹田││136-4│旱│0│9│71│全部││├──┼───┼────┼──┼──┼───┼─┼──┼──┼────┼───┼─────┤│006│屏東│竹田│竹田││144-27│旱│0│0│89│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