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9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定送達地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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