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承營造有限公司王麗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德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相對人王麗君、第三人 蔡舜賢李文龍顧真瑜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德承營造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