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郎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140號、110年度偵字第2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川傑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儲鳴霄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交訴 字第 186 號裁定(111.03.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63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