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00號債權人 蔡和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馨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吳馨怡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自民國110年1月13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四、請求利息之年利率為何?
五、債務人吳馨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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