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312號債權人 潘仲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冠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匯款、收據影本等)。
㈡確認債務人地址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