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文德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如附件起訴書),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調解成立,嗣經告訴人 江建霖 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06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233號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建蕙於準備程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