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紹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54號、106年度執更字第4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紹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紹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羅紹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桃簡字第22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0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暨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89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共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於106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8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539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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