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明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明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邱明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合計刑期為11月,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7年8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邱明雄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上易字第60號判決上訴駁回、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復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桃原簡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合計刑期共為11月,其於106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8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5391號函暨檢付之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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