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豊明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豊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豊明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
102年度簡字第4797號、102年度易字第3120號、102年度易字第1842號、103年度審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上午│102年1月11日│102年5月7日凌晨│││6時許為警採尿時回││4、5時許往前回溯│││溯96小時內某時││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毒偵字第││││287號│2786號、第4640號、│2786號、第4640號、│││││第4641號(聲請書漏│第4641號(聲請書漏│││││載102年度毒偵字第│載102年度毒偵字第│││││2786號、第4641號)│2786號、第464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4797│102年度易字第3120│102年度易字第3120││實││號│號、第1842號(聲請│號、第1842號(聲請││審│││書漏載102年度易字│書漏載102年度易字│││││第1842號)│第1842號)││├─────┼─────────┼─────────┼─────────┤││判決日期│102年7月26日│103年1月2日│103年1月2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4797│102年度易字第3120│102年度易字第3120││決││號│號、第1842號(聲請│號、第1842號(聲請│││││書漏載102年度易字│書漏載102年度易字│││││第1842號)│第1842號)││├─────┼─────────┼─────────┼─────────┤││確定日期│102年11月6日│103年1月28日│103年1月28日│└──┴─────┴─────────┴─────────┴─────────┘┌────────┬─────────┬─────────┬─────────┐│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6月2日17、│102年8月17日││││18時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786號、第4640號、│603號│││││第4641號(聲請書漏││││││載102年度毒偵字第││││││2786號、第464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20│102年度審易字第73│││實││號、第1842號(聲請│號│││審││書漏載102年度易字││││││第1842號)││││├─────┼─────────┼─────────┼─────────┤││判決日期│103年1月2日│103年1月29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20│102年度審易字第73│││決││號、第1842號(聲請│號│││││書漏載102年度易字││││││第1842號)││││├─────┼─────────┼─────────┼─────────┤││確定日期│103年1月28日│1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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