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映羽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5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期間自民國10
7年9月間某日起至107年11月7日為警查獲時止,係在接續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販賣行為縱有數個,仍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販賣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本院審酌被告:⑴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⑵從事網拍,生活勉能維持;⑶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⑷非法販賣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所有商標之商品,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商標權人正牌商品信譽,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損及臺灣之國際形象;⑸同時侵害6名商標權人之商標權,販售期間自107年9月間起至107年11月7日止之犯罪情節;⑹犯後坦承犯行,並與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乙○○○國際公司、法商路 易威登馬爾 悌耶公司達成和解,且目前除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 耶公司外,均已依約賠償完畢,此有卷附之和解書、承諾書、簽收函、和解契約書、刑事陳報狀、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函等在卷可憑(本院卷23至37頁、交查卷33頁、39頁、43頁),足見被告已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無犯罪前科,已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行為時年僅21歲,年輕識淺,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再衡酌被告事後已與多數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且已依約向多數商標權人支付賠償金(詳前述),犯後態度良好,是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五、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同附表所示公司
之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供稱自販售時起至查獲時止,共賺得新臺幣2,480元(
警卷4頁),而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業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名稱及商品│數量│商標權人│├───┼─────────┼────┼─────────┤│1│GUCCI皮夾│5│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2│GUCCI包包│2│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3│GUCCI鞋子│1│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4│MICHAELKORS手錶│1│瑞士商乙○○○國際│││││公司│├───┼─────────┼────┼─────────┤│5│YSL皮夾│3│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6│YSL包包│2│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7│LV皮夾│8│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8│LV包包│7│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9│CHANEL皮夾│14(含警│瑞士商香奈兒公司││││方購證1│││││件)││├───┼─────────┼────┼─────────┤│10│CHANEL皮包│3│瑞士商香奈兒公司│├───┼─────────┼────┼─────────┤│11│BURBERRY皮包│1│英商布拜里公司│└───┴─────────┴────┴─────────┘附件: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598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
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係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乙○○○國際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布拜里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詎甲○○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年9月間某日起,向大陸淘寶網,以每件新臺幣(下同)300元至6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皮夾、包包、鞋子及手錶後,在嘉義市○區○○里○○鄰○○路○○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臉書「UBQiu(邱優比)」帳號及通訊軟體LINE「优比小店舖」帳號,公開以每件400元至70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上開商品。嗣經警佯裝顧客下標購買香奈兒皮夾1件,經鑑定係仿冒品後,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7年11月7日搜索上開地點,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而查獲。
二、案經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乙○○○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乙○○○國際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及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公司及英商布拜里公司提出之鑑定報告書、被告臉書網頁列印資料、LINE對話紀錄畫面列印資料、被告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現場照片暨扣押物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中華郵政轉帳明細表、訂單資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其犯嫌足以認定。
附表一┌───┬──────┬────────┬────────┐│編號│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商標權人│├───┼──────┼────────┼────────┤│1│00000000│皮夾、包包等商品│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鞋子││├───┼──────┼────────┼────────┤│2│00000000│手錶│瑞士商乙○○○國│││││際公司│├───┼──────┼────────┼────────┤│3│00000000│皮夾、包包等商品│法商伊芙聖羅蘭公│││00000000││司│├───┼──────┼────────┼────────┤│4│00000000│皮夾、包包等商品│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5│00000000│皮夾、包包等商品│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0│皮包│英商布拜里公司│││00000000│││└───┴──────┴────────┴────────┘附表二┌───┬─────────┬────┬─────────┐│編號│仿冒商標名稱及商品│數量│商標權人│├───┼─────────┼────┼─────────┤│1│GUCCI皮夾│5│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2│GUCCI包包│2│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3│GUCCI鞋子│1│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4│MICHAELKORS手錶│1│瑞士商乙○○○國際│││││公司│├───┼─────────┼────┼─────────┤│5│YSL皮夾│3│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6│YSL包包│2│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7│LV皮夾│8│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8│LV包包│7│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9│CHANEL皮夾│13│瑞士商香奈兒公司│├───┼─────────┼────┼─────────┤│10│CHANEL皮包│3│瑞士商香奈兒公司│├───┼─────────┼────┼─────────┤│11│BURBERRY皮包│1│英商布拜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