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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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60號

聲請人 莊丁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志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未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去函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聲請人於同年月13日收受該補正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然迄今皆未補正到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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