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原告 陳彥丞 被告 陳禾耘 (原名 陳禾云陳瑞蓮 )上列被告陳禾耘因109年度上易字第55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陳彥丞就被告有罪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開刑事案件檢察官係對被告無罪部分提起上訴,另被告亦就其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茲被告已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撤回其上訴而終結,本院僅應就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