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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