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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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885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石月雲王勝政 (即 王映涵 之繼承人)即御品企業社、石月雲即王映涵之繼承人、王勝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當事人欄「石月雲及王勝政(即王映涵之繼承人
)即御品企業社」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確認是否仍得對「御品企業社」為本件請求?(獨資經營之商號本身無權利能力(最高法院42年臺抗字第12號判例意旨參照),事實上無法為任何行為,且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601號判例意旨參照),需藉由自然人之負責人為一定行為,商業登記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即為表彰經營權之證明文件,當負責人死亡或變更時,須依法辦理繼承登記或變更登記,始能表彰經營權之歸屬。縱石月雲、王勝政為王映涵之繼承人,並不當然成為「御品企業社」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再者,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
㈡確認聲請狀請求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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