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913號債權人青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填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慧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33萬元之計算方式。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因與借款契約書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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