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債權人璨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
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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