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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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3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正本日期欄內所載日期違誤等情,經核確係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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