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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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22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天福 債務人 洪淑惠
一、債務人李天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參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天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 黃淑惠 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4,189,407元│108.6.30│1.8│自民國108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0.18%,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36%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210,265元│108.7.30│1.8│自民國108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0.18%,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36%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