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可安具保人鍾旻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4924、16196、1762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旻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鍾旻娟因被告李可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於民國107年5月31日當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見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138-140、147頁)。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被告均未到庭,復經本院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之住、居所執行拘提,因被告已不知去向而無法拘提到案;本院再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仍未到庭等情,有本院被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潭分局執行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7
8、109、115、123-124頁)。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虹翔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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