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懿具保人陳叡朗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5年度調偵字第1987號、第2019號),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陳叡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懿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陳叡朗如數繳納後,檢察官即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應於本院指定之民國108年3月19日審判程序到庭,本院且通知陳叡朗應偕同被告到庭,然被告及陳叡朗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命司法警察至被告各該住居所進行拘提,亦皆拘提無著;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上開庭期之筆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堪認被告已逃匿。從而,本院自應依上開規定,將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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