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廖學展 原告與被告 廖進亮 間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為明確之聲明(應明確表明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比例)。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雲林縣○○鄉○○○段672、669、669-1號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訟爭土地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又主張訟爭土地之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補正明確之聲明,及提出訟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被告部分)、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