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孟賢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