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6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52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03,240元;備位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227元,折合
新臺幣為104,626元【計算式:美金3,227元×32.422(依原告起
訴日即民國105年1月3日臺灣銀行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計算),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即新臺幣104,626元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04,6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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