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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