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630號
原 告 鐘建榮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韋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4日上
午9時2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