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4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吳萱誼
       王韋智
被   告  王淑媛

訴訟代理人  王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2,76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當庭諭知原告應於5日內
補繳裁判費27,940元,逾期未繳,則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本
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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