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4號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蘇鈞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國程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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