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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