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0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沈茂棋 (原名 沈家弘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叁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茂棋(原名沈家弘)於民國89年9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2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2年12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33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00元。
(二)債務人沈茂棋(原名沈家弘)於87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2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2年11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52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00元。
(三)以上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釋明文件:申請書、債權計算明細、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茂棋(原│自民國092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70647│名沈家弘│12月02日│8月31日止││││元│)00000000│起││││││00000000├──────┼──────┼───────┤││││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002│新臺幣│沈茂棋(原│自民國092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64673│名沈家弘│11月13日│8月31日止││││元│)00000000│起││││││00000000├──────┼──────┼───────┤││││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