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20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鄭智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智升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期至113年11月30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5.3機動計付。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07月3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61,2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22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智升│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6.36│││461254││7月30日起│8月29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7.63│││││8月30日起│5月29日止│2││││├──────┼──────┼───────┤││││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36│││││5月3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