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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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聲字第8號
抗告人即
聲 請 人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等間聲請法官迴
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沙小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