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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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
被 告 林錦全
黃式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全、黃式良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計算式:10萬股面額10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