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46號聲請人 彭鳳嬌 相對人 朱慶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朱慶倫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之清償所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2年11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朱慶倫於112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
,並簽發發票日為112年11月10日、面額300,000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1紙交付聲請人收執,詎聲請人於113年4月14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3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46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下營區仁里段12611014.2012分之1002臺南市下營區仁里段1261-113.4212分之1003臺南市下營區仁里段1261-22.11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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