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凱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俊雄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臺南市○○區○○里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凱田實業有限公司邱│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103年4月30日│245,000元│DA0000000││││俊雄│行│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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