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32號債權人中正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慧玲 上列債權人中正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施學輝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正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積欠管理費之請迄時間及計算方式。
二、台端所聲請之支付命令未附證物,請提出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施學輝(住彰化縣○○鎮○○里○○路○○○號7樓E室)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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