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316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1312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諭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裁定登報,聲請人於98年11月16日經寄存送達收受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寄存生效日為同月27日,應登報日期即為於98年12月27日前,惟聲請人於99年1月6日始將裁定登報,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之規定,已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秋月┌───────────────────────────────────────────────────────┐│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精凌模型事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98年10月31日│63,680元│AY0000000││││ 司龐世忠 │屯分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