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566號債權人 賴聖報 上列債權人賴聖報因與債務人 吳哲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聖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二筆票據債權之各別「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提出說明。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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