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0年度偵續字第66、67號、101年度偵字第2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堯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續字第66、67號、101年度偵字第2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文堯所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製造、販賣偽藥、詐欺等罪犯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命其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受通知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3390號駁回再議確定,而被告已於期限內履行緩起訴所附條件,且緩起訴業於102年2月28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四季美人體內環保茶,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驗結果,檢出含有「Sennoside」之禁藥成分,有該署99年12月1日FDA研字0000000000號、100年3月24日FDA研字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9頁背面),堪認前揭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上開之罪所用之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四季美人體內環保茶│58,494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