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朝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美工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朝景於民國108年8月3日下午5時43分許,前往位在臺中市○區○○路○○號「親親戲院」旁之統一便利超商親親門市,購買美工刀1把後離去,於同日下午5時47分許,於親親戲院前與告訴人 張凱筑 擦肩而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上揭美工刀劃傷告訴人左臂,致告訴人受有左上臂開放性傷口12公分之傷害,隨即逃逸,路過民眾黃聖傑、 林青樺孫鈺翔 等3人當場發現上情,立刻追趕上前,於臺中市○區○○街○○巷口旁將被告壓制在地,員警獲報後前往處理,並於現場查扣兇器美工刀1把,經調查後,認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況已達到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程度,因無刑事責任能力,其行為不罰,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8月7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8966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109年10月5日駁回其再議聲請,該案因而於同年月26日確定在案。至查扣之美工刀1把為被告所有且供傷害告訴人之用,是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3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係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
三、經查,被告所涉傷害案件,因其於行為時之精神狀況已達到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程度,而無刑事責任能力,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89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扣案之美工刀1把,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上開傷害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張凱筑於警詢、及偵訊時、證人 張聖傑 、林青樺、 張鈺祥 於警詢時證述綦詳明確,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