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389號聲請人 陳銘 諸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三、原警局報案內容記載「支票」,併應更正為本票。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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