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06號原告 陳美燕 訴訟代理人 鍾堯航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銘勝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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