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48號原告 許麗珍 被告 黃祥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郭勁宏法官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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