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222號債權人蔡錦沾上列債權人蔡錦沾因與債務人黃氏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錦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證物欄所載之本票影本1張,俾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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