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宏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宏(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先予敘明。
三、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85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受刑人林信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10.06│106.11.06│106.10.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732號│偵字第5198號│偵字第498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88│107年度訴字第675號│107年度訴字第1025││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05.09│107.04.30│107.05.3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88│107年度上訴字第995│107年度訴字第1025││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5.25│107.07.02│107.08.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739號│字第10843號│字第1258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共11次)│(共4次)│├────────┼─────────┼─────────┼─────────┤│犯罪日期│106.08.31│106.09.10至│106.09.10至││││106.10.08│106.10.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0142號│偵字第30142號│偵字第3014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51│107年度上訴字第851│107年度上訴字第85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08.14│107.08.14│107.08.1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51│107年度上訴字第851│107年度上訴字第851││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8.31│107.08.31│107.08.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201號│字第14201號│字第14201號│││(編號4至6定有期徒│(編號4至6定有期徒│(編號4至6定有期徒│││刑7年6月)│刑7年6月)│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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