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子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子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子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又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
108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玉簡字第21號、第30號及105年度易字第55號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森林法、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玉簡字第56號、105年度花簡字第323號、104年度易字第476號、106年度玉簡字第8號、105年度原訴字第38號、106年度玉簡字第3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21號判處罪刑確定,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係於10
5年9月6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974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