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9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誠 選任辯護人 黃郁叡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誠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家誠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裁定羈押,至同年7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經本院於106年6月21日依加重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而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遭判處上揭重刑,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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