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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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得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得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得順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志忠【附表受刑人張得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宣告刑│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7月28日│99年7月1或2日│99年9月17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875號│字第1605號│字第2153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1438│99年度士簡字第1009│101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號│號│976號││├───┼─────────┼─────────┼─────────┤││判判│99年11月22日│99年12月23日│101年9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1438│99年度士簡字第1009│101年度審簡字第││確定││號│號│976號││判決├───┼─────────┼─────────┼─────────┤││判決確│99年12月20日│100年1月10日│101年11月28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5號│字第495號│字第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