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3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6號原告庚○○
乙○○丁○○己○○被告臺中縣大甲地政事務所代表人辛○○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載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昱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